活动介绍:
为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10周年,深入开展全市“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由南昌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办,青云谱区总工会承办的性别平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网上有奖知识竞答活动”,本活动共设有50道题库,系统随机抽选8道进行答题,每题答题时间为三十秒。根据题目选择正确的答案,8道题全部答对即可参与红包抽奖。
活动时间:
2020年3月6日-3月8日 每天20:00开始,至当天红包送完即止
活动奖励:
每天2000个微信红包
立即参与:微信扫描下面二维码关注【南昌市总工会】并点击菜单栏【我要答题】进去参加
小编提示:每道题只有30秒答题时间,8题全部答对可抽奖,红包非必中,每天红包数量限量
须知:这个活动需要关注2个公众号才可以参加,2个公众号分别是“南昌市总工会”和“青云谱区总工会”
以下是本期活动的所有题目和答案,供大家查看:
1.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注重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解决好( 性别歧视、身份歧视 )问题”。
2.李克强总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健全(劳动关系协商 )机制,消除( 性别 )歧视和身份歧视。”
3.《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 同工同酬 ),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4.《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 性别 )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5.《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 男女平等 )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 )权益。
6.《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 劳动 )权利和( 社会保障 )权利。
7.《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 )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8.《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 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9.《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 结婚、生育 )的内容。
10.《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 两个)子女。
1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 2012 )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1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13.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 书面 )告知女职工。
14.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15.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16.《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权益保护 、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17.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18.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怀孕(7个月 )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19.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 7 )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20.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
21.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22.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23.《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24.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5.《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由(生育保险基金 )支付。
26.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7.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 )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28.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 )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29.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30.女职工禁忌从事每小时负重( 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
31.女职工孕期禁止从事( 2 )米以上的高处作业。
33.孕期女职工禁忌从事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34.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5.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相关禁忌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 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6.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应该对女职工定期进行( 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 )的查治。
3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8.《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39.国际劳工组织2019 年通过的《关于消除劳动世界中的暴力和骚扰的公约》和《关于消除劳动世界中的暴力和骚扰的建议书》明确指出,劳动世界中的暴力和骚扰侵犯、践踏人权,有悖于体面劳动原则,工作场所中的所有行动方必须避免、预防及处理性骚扰。
40.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劳动场所,( 用人单位 )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B.《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
C.《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
42.《促进性别平等工作指导手册》为促进工作各环节中的性别平等提供指导,工作各环节的性别平等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44.按以下要求发挥集体协商促进性别平等的重要作用。
B.在协商准备中充分了解本单位性别平等状况,进行分性别统计,广泛征求男女职工意见
C.起草促进性别平等、消除性别歧视条款,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D.对集体合同及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中促进性别平等规定条款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46.同工同酬原则适用于用人单位发放的所有工资和福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F.午餐券、折扣旅行服务或其他可以折成现金价值的实物福利
C.理性的人会预期到这种行为可能使人感到被冒犯、侮辱或威胁
49.企业制定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50.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鼓励性骚扰知情者采取行动。